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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职能
发表时间:2013年08月16日 来源:区政协

 

实行“三通报”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1、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主动及时向政协通报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向政协通报党委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协通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2、民主监督的重点是:重大决策的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3、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向区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委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通过大会发言、调研、视察、提案、情况通报、举报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对政府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聘请政协委员在执法、执纪部门和“窗口行业”担任特邀监督员等。


4、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认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批评意见,积极采纳有关建议,大力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整改情况。建立民主监督督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未办的,要及时向政协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政协要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