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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职能
发表时间:2013年08月16日 来源:区政协

  政治协商职能

坚持“三在先”制度,促进政治协商有序发展。


 1、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党委、人大、政府要主动就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政治协商,切实做到重要问题先协商后决策、制定重要政策和文件先协商后通过、重要人事安排先协商后决定。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商,根据需要或政协的要求对协商内容适时做出安排。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政府工作报告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改革方案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和热点难点问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3、政治协商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在区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根据区委年度工作重点,与区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计划;协商会议召开时,可视情况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前送达有关文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及内容通报情况、做出说明;协商会议召开后,政协有关部门要及时整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内容以专项建议或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党委、人大、政府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协商,一般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