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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3年12月11日 来源:区政协办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井子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社会服务民生、围绕主体服务委员原则,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倾力服务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化中心城区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增减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贯彻执行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或撤职,并向全体会议备案。

(五)决定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六)协商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七)联系指导专业组和联络组工作,落实主席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相关制度。

(八)根据《章程》和《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会务和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甘井子区重大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人事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选择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针对全区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党政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及党风政风的改进情况开展专项视察和民主评议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听取并审议通过区政府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六)听取并审议通过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对被评议单位的《民主评议建议书》,并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定级;

(七)听取并审议通过承办部门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办理结果的通报。

(八)审议提交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及其他事项。

(九)审议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重要的建议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十)审议通过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则办法。

(十一)听取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相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根据需要安排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联络组、专业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并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各街道政协联络组组长;

(三)委员代表;

(四)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

(五)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专题学习等会议,就某一领域、某一课题、某一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或学习讨论。专题会议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纪律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参加会议活动,带头讨论发言,带头建言献策,带头服务社会,加强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五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积极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因出国、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协领导同意方予准假。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对请假或未请假而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通报。常务委员一年累计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和常委会视察活动,或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劝其辞去常务委员职务,并报全体会议备案。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专题学习会召开后,由区政协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和工作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和政协网站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