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社会服务民生、围绕主体服务委员原则,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化中心城区建设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政协甘井子区委员会设5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变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按照委员的工作性质、界别属性和行业特点,将委员统筹编入各专门委员会,并由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名,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届内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由主席会议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本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程序相同。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组或工作组开展活动。各专业组和工作组正、副组长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专业组和联络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专委会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 组织委员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通过政协讲坛、委员论坛、委员沙龙等载体,提高委员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九条 组织委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对调研结论进行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形成可供党政决策参考的调研精品。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报告。
第十条 组织委员围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全区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视察、民主评议、特邀监督员专项监督等民主监督活动。专题视察和民主评议活动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形成视察报告和评议建议,及时送交各部门。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所在党派、团体及界别群众,做好会议发言和集体提案的撰写工作、社情民意征集和反映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完成2篇全体会议发言或常委会议建言材料,组织本委委员完成1份集体提案。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开展爱心进社区送温暖、文化进社区送知识、科技进社区送科普、法律进社区送平安、职责进社区送政策、医疗进社区送健康、智力进社区送建议、培训进社区送岗位、宣传进社区送文明、安全进社区送安定的“十进十送”模式的“委员进社区”活动,在服务社会民生、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专业组和联络组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行业发展问题,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异地考察、集中研讨、专家学者论证等形式,进行精深研究,形成精品议政材料;指导专业组和联络组精选活动主题,找准切入角度,积极开展专题协商、社会调查、座谈研讨、献计献策、联谊交流等活动,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地区领先发展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指导各专业组或工作组完成1篇高质量的建言立论文章或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对口联系,主动与党政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及时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各方面相互沟通和理解;通过召开区情政情通报会、政企交流会、茶话会等形式,为委员参政议政搭建有效平台,促进党政部门重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五条 加强提案、调研、视察、民主评议所提出意见建议的跟踪催办、督促反馈工作,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收集整理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委员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了解委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力所能及地为委员解决实际困难;组织银企对接会、产品推介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为委员增进了解、促进合作创造条件。各专门委员会对本委委员每年至少联系1次,届内至少走访2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严格按计划高质量推进落实工作,每月将工作情况在机关例会上进行通报;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委年度工作总结,总结中应该包含工作思路、履职亮点、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与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密切联系,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纵向联系,与友好区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横向联系,在联系中增进团结、加强沟通、推进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所形成的正式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需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审定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向政协分管主席汇报,重要事项应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题报告;活动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动后,应及时形成信息材料,经政协办公室审核后,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