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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23日 来源:政协办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以及《中共大连市委关于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5〕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以下简称协商计划),是指区政协每年组织开展各类协商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协商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党委主导、政府支持、政协主动”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前谋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注重前瞻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通过丰富协商内容、完善协商形式、扩大协商范围、增加协商密度,不断提高协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四条协商计划的内容包括协商议题、协商形式及时间安排、协商承办部门及责任单位、参与协商人员范围、协商成果转化利用方式等。

 第五条协商议题的确定

(一)协商议题内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二)协商议题征集。一是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向各专委会、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联络组、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协商议题建议;二是由区委办根据区委意见交办的协商议题,区政府办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协商议题;三是向区委和区政府的研究机构、区政府各职能机构征求协商议题。

(三)协商议题确定。由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协商的主要形式

协商形式根据协商计划提出的重点协商议题相应确定,主要包括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

(一)专题协商。召开区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或协商座谈会,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相关领导,政协各专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政协常委及部分政协委员、政协智库专家等参加协商活动。

(二)对口协商。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区委、区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开展协商。区政协相关领导,政协各专委会及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部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加协商活动。

(三)界别协商。发挥界别委员主体作用,围绕党政重视、社会关注、委员关切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开展协商。区政协相关领导,政协各专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界别委员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协商活动。

(四)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委员会就全会期间的立案提案(特别是相同相似提案、集体联名提案),组织各专委会、政协各参加单位、提案人与提案承办单位开展协商。

  区政协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委员议事平台等行之有效的协商形式。

 第七条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的主要步骤

(一)广泛征求协商议题。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少而精、专而深、准而实”的原则进行选题。

(二)制订具体协商计划(草案)。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三办联合酝酿提出下一年度拟在政协开展的重点协商议题,根据交办议题和议题建议,制定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包括协商议题、形式、时间、参与人员、活动准备、组织实施、成果报送等具体内容。

(三)提交会议讨论确定。区政协办公室将协商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审议确定,形成年度协商计划,印发相关单位执行,由区政协组织实施。

 第八条多渠道反映协商成果

协商结果要在协商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区政府。推动建立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交办和督办提案机制,推进协商成果转化,提高协商效率。对进入区委、区政府办理程序的重要协商意见,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作为重点督查事项进行督查,推动落实。要把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重要协商成果和政协重要建议列为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并及时向区政协常委会议通报办理情况。其他重要协商成果,区委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应认真研办。各办理单位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协商意见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向政协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协商计划实施中的新增调整

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重大议题,由区委、政府、政协办公室共同商定后,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协商计划的实施

年度协商计划议题由区政协各承办委室负责推进落实、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