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协专题协商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专题协商工作是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统筹领导、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领域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邀请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坦诚交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协商工作模式。
第二条 专题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主导、政府支持、政协主动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协商在决策前与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原则,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协商的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年度协商议题;
(二)区委、区政府委托区政协的重大调研课题;
(三)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题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
(五)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专题协商的形式
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区政协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做出回应。
专题协商会议。区政协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
协商座谈会。区政协视情每年召开若干次协商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
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五条 专题协商的程序
(一)确定协商议题
1.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可由区委、区政府提出,也可由区政协党组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区政协党组负责将协商议题汇总并报请区委批准。
2.制订协商计划。协商议题经区委批准后,区政协根据议题内容明确责任委室,制订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以区委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筹备协商会议
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等会议的前期筹备及组织召开工作,原则上由承担协商议题的责任委室和分管主席负责。
1.制订实施方案。由分管主席牵头,根据协商议题内容及时间安排,制订实施方案,组建协商工作和课题研究小组,明确工作环节、时间节点、工作成效及责任人,做好协商活动筹备工作。
2.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课题研究小组要认真听取协商议题所涉及部门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实地进行调研视察,充分了解把握区情。在此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先进地区进行学习调研,形成调研考察报告(或研究报告,下同)。
3.召开研讨论证会。课题研究小组成员结合调研考察报告进行讨论修改,研究协商议政发言提纲,确定发言人员;邀请政协智库专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论证调研考察报告及协商发言所提意见建议的可行性,修改完善后报分管主席审定并反馈相关部门。
4.召开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听取课题研究小组关于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通过调研考察报告及相关会议议程安排和材料。
5.做好协商会议会务准备工作。由承担协商议题的责任委室牵头,其他委室配合,下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联系宣传报道。
(三)召开协商会议
1.会议主持。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委托相关副主席主持;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会议由承担协商议题责任委室的分管副主席主持。
2.会议议程。
(1)听取课题研究小组关于课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2)协商发言人围绕议题进行发言;
(3)协商议题涉及的党政部门领导作回应性发言;
(4)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讲话(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可视情况决定邀请党政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5)区政协领导作总结讲话。
第六条 政协协商意见汇总、办理与反馈
(一)协商意见汇总
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专题协商会议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以协商情况专报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后,及时将协商过程、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以议政专报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各类协商情况文件,由协商议题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经分管副主席审核、主席签发后,办公室制发文件,并于协商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
(二)协商意见办理与反馈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关于加强政协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区政协办公室。
区政协适时组织委员对协商意见采纳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视察问效。
(三)协商材料归档
协商活动结束后,议题承办委室要做好协商活动期间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